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7 14:51来源:中山博爱基金会 作者:admin 点击:
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审批权限、财务决算、财务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协调财务部门根据基金余额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于第一季度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编制完成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并报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含)以内,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会设立专用账户,对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八条  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十条  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未经确认,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三)基金会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二十条 本会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公益事业支出: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内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根据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审批拨付;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支出超过200万的须经理事会审批,但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涉及突发自然灾害或民革组织开展的重要公益活动,未能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的,可由理事长审批拨付,待活动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专项报告。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批;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三)行政办公支出: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部门须于每年第一季度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完成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并报理事会审定。同时根据决算,编制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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