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时间:2020-12-17 14:52来源:中山博爱基金会 作者:admin 点击:
中山博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三条  每年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审定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审定财产清册;
   (四)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五)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
   (六)决定公益项目设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二)检查年度预算、工作计划等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每次理事会召开前,秘书长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议文件,并及时向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汇报。
第四条  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行职权,或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署名书面意见书,该意见有效,计入表决结果,委托函(意见书)存会议档案。理事不出席会议,未委托他人出席或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弃权。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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