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制度

目录
 
1.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1
2.中山博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12
3.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14
4.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20
5.中山博爱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35
6.中山博爱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37
7.中山博爱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9
8.中山博爱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42
9.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45
10.中山博爱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46
11.中山博爱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49
12.中山博爱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51
13.中山博爱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55
14.中山博爱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59
15.中山博爱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60
 
 
 

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山博爱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弘扬孙中山先生的博爱精神,致力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扶贫济困、支边支教等各种社会活动;资助科教文卫事业等相关公益活动,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来源于民革党员个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老少边穷地区和人群,开展生活救助工作;
(二)资助弱势群体,帮助解决就医、就学等困难;
(三)在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中,开展扶危济困、救灾赈灾等活动;
(四)开展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宗旨和目标,拥护基金会章程,并自愿为基金会尽心服务;
(二)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与决策;
(三)具有公益慈善事业的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团队意识,服从集体决策,同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在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了解基金会内部管理流程和项目运作方式;
(三)有权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提出质疑,要求说明情况;
(四)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五)有权调阅基金会档案、文件或向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六)遵守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七)在未获得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发言;
(八)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九)审阅基金会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十)动员社会力量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十一)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出理事会工作计划;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应明确具体使用方式,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日常办公费用;
(三)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0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山博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三条  每年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审定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审定财产清册;
   (四)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五)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
   (六)决定公益项目设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二)检查年度预算、工作计划等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每次理事会召开前,秘书长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议文件,并及时向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汇报。
第四条  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行职权,或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署名书面意见书,该意见有效,计入表决结果,委托函(意见书)存会议档案。理事不出席会议,未委托他人出席或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弃权。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审批权限、财务决算、财务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协调财务部门根据基金余额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于第一季度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编制完成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并报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含)以内,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会设立专用账户,对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八条  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十条  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未经确认,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三)基金会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二十条 本会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公益事业支出: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内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根据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审批拨付;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支出超过200万的须经理事会审批,但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涉及突发自然灾害或民革组织开展的重要公益活动,未能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的,可由理事长审批拨付,待活动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专项报告。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批;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三)行政办公支出: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部门须于每年第一季度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完成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并报理事会审定。同时根据决算,编制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扶贫济困、支边支教等各种社会活动,资助科教文卫事业等相关公益活动,助推民革组织建设、党史研究、促进祖国统一、社会服务、参政议政等工作,以及民革省级组织实施的惠及民生、受众面广、社会效果好的项目。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本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研究后,由秘书处填写《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一),提交秘书长召集的立项评审会议审议,立项评审会议参加人员由秘书长、有关专家、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下列情况须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预算超过200万元;
(二)实施周期超过三年;
(三)其他需集体研究的情况。
经立项评审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同意后报理事长签字实施。
    第六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应注重自身特点,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三章  受资助申报
      第八条  申请资助主体原则上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民革各级组织,个别项目可面向自然人。
    第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民革界别特色和扩大民革社会影响力,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申报人须按照要求填写《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资助款使用方案。
 
第四章  资助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依据章程对申报项目和申报主体资质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报项目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小组会议由秘书长召集,评审会议参加人员由秘书长、有关专家、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对申请资助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项目评审小组可委托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拟定为本会的资助项目。本会与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签订《协议书》(附件三),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理事长、秘书长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应定期主动向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本会秘书处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超过2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获资助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申报人应主动、及时告知本会,并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的图片、记录、录像、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申报人责任,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一
 
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预算   项目周期(年)  
申报单位  
执行时间   实施地域  
 
 
项目概述
(500字内)
 
 
 
 
 
 
 
 
 
 
 
 
 
 
 
 
 
 
立项评审会议意见
 
 
 
 
 
 
 
 
 
 
 
 
秘书长签字:
                        年  月  日
 
 
理事会意见
 
 
 
 
 
 
理事长签字
 
 
 
 
备注:凡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的项目,需附会议纪要或会议相关记录。
附件二
 
 
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资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承诺书
 
本人承诺本表填写内容真实,并遵守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及资助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提供内容和材料信息不实,我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申报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申请资金金额  
 
 
申请单位简介(500字内)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性别   手机  
地址   邮编  
 
财务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性别   手机  
地址   邮编  
 
项目申请理由
 
(注明项目实施意义、目标、受益人群等)
 
 
 
 
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和进度安排)
 
 
 
 
 
 
 
预算安排
 
 
 
 
 
 
 
 
 
 
项目评审小组意见  
 
 
 
 
 
 
 
 
 
 
建议资助金额  
 
理事长签字
 
 
 
附件三
协议书
甲方:中山博爱基金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100006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捐赠¥       元(大写:人民币       ),用于资助      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乙方应在         公益项目(或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范围内使用受助款,并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公益性,接受甲方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甲方核准乙方实施方案后,将资助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接受捐赠账户为: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名称:
第四条:资助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接收资助款正式票据。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拨付资助款的使用应本着节约、务求实效的原则,专款专用,建立公益资助款使用明细表,并将支出原始票据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查。所资助的项目(或活动)结束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条:乙方保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该公益项目(活动)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并保证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所规划的活动内容,活动实施接受甲方监督。
第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行为的规定和要求,当甲方有义务须对捐赠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时,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势变迁,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终止合作,甲方的资助款将用于资助符合甲方宗旨的其它公益项目。
第九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以甲方名义或公益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或挪用、贪污资助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向乙方的追诉权利,因乙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
第十条:签署本协议的各方代表均保证其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完整授权,并且保证其各自代表的当事人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补充条款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时具有约束力及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公益项目(或活动)实施方案
甲方:中山博爱基金会(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 议 书
 
甲方:中山博爱基金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100006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捐款¥        元(大写:人民币          ),用于支持甲方所开展的               (公益项目)
第二条:乙方保证捐赠款系其合法所有,且有权捐赠,无权属争议。如因乙方捐赠款之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乙方就甲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捐赠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甲方开设专门账户,乙方捐赠资金全部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
甲方接受捐赠账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开户账号:11050138550000000044
开户名称:中山博爱基金会
捐款注明:             (公益项目)
第五条:捐赠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捐赠款的  % 用于公益活动支出,  %作为甲方管理费用。
第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行为的规定和要求,当甲方有义务须对乙方的捐赠行为及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时,乙方应予以理解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签署本协议的各方代表均保证其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完整授权,并且保证其各自代表的当事人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其它事项
1.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补充条款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时具有约束力及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山博爱基金会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山博爱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本会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本会名称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理事长名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本会对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副本由本会秘书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由本会财务部门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会证书。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本会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保管本会名称印章、合同专用章;本会财务部门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理事长名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外带需经理事长批准。
第九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山博爱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条  本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本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会留存备查。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本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六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七条  要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核准后,由财政部组织销毁。
  第十一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财政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山博爱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由民革中央协调,向中共中央统战部报告:
(一)设立或注销;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告的负责人兼职情况;
(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民革中央报告:
(一)理事、监事名单;
(二)公益项目设立;
(三)重大捐赠;
(四)理事会会议情况;
(五)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
(六)年度审计报告;
(七)重大项目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民政部报告:
(一)《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8〕85号)规定的事项:
1.报批类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1)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2)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3)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政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4)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5)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6)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7)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8)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2.报备类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3.即时报告类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4.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中共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和纪委有关规定保送。
第四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工作计划;
(三)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六)投资计划;
(七)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八)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
(九)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本会秘书处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财务部门做好财税报告工作。秘书处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定签发后向有关部门报出,或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条  理事会决策和监督投资活动,行使以下职能:
(一)决定投资计划;
(二)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三)决定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财务部门在秘书处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五条  监事依据章程规定,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投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项目计划和预算,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及时、足额划拨。
     第七条  根据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决定,本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国有四大银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
上述投资范围调整须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调整。
     第八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本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条 投资决策程序:本会财务部门起草投资计划草案报秘书处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定,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投资计划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通讯征求理事意见,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后执行。通讯表决意见应存档。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定期盘点,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本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三条  本会投资行为应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完成,并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  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书面报送理事长、秘书长,适时召开理事会,向理事、监事报告。
第四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报送民政部的同时,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向民政部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并按民政部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会理事换届时,向民政部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并按照民政部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会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立卷、建档和归档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基金会各类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指导和监督本会其他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做好永久性档案保存或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二条  立档单位应将每年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归档要求归档,集中管理,并按时向秘书处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
第三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立档范围:
(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革中央和民政部关于本会设立或发展的公文、领导批示或电话记录等。
(二)《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包括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登记文件材料;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等,行政处罚文件材料等。
(三)本会对外的正式发文和与相关机构来往的公文。
(四)规范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本会执行的,或由本会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等。
(五)本会章程,理事会形成的文件、决议及重要材料。
(六)本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新闻稿件、项目资料、影音图片等。
(七)本会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八)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本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九)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此类文档由财务部门负责)。
(十)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本会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登记、保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二)本会党建、纪检工作的重要公文、请示、领导批示、总结等。
第六条  本会档案由秘书处定期汇总,并提出分卷和确定保存长久、长期和短期的意见,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归档保存。
第七条  本会内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档案,但查阅涉密档案或复制、公开档案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利用。非基金会工作人员查阅或复制档案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利用。档案利用需遵循相关借阅要求,利用完及时归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保证本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本会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基金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山博爱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指本会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财务部门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
(一)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银校互联系统或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
(二)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章;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签批后执行;1万元以上,由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六条  执行或调整投资计划,将现金或活期存款资金转定期存款、投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第八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超过1万元的现金借款,需提前预约。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2万元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四条  指定非现金业务岗位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八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财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物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会原则上不接受非现金捐赠。接受实物捐赠,需提前报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第二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在接受实物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
第五条  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六条  本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本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八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九条捐赠实物应当登记造册,严格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三)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一条  本会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民政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条  我会应在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此外,下列基本信息应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我会除在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外,应在本会官方网站或报刊等公开相关信息。
鉴于我会是由民革中央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可选择在民革党报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相关信息。
同时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程序,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拟公开信息应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定签发后公开。
第六条 多渠道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中山博爱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二)年满18周岁(不满18岁须经监护人签字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主要协助我会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项目终结或者相关工作结束,志愿服务即结束。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获得本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二)向本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应填写相关志愿者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报请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我会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书面申请。
第九条  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第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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