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爱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17 14:48来源:中山博爱基金会 作者:admin 点击:
中山博爱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物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会原则上不接受非现金捐赠。接受实物捐赠,需提前报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第二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在接受实物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
第五条  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六条  本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本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八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九条捐赠实物应当登记造册,严格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三)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一条  本会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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